【要点应用】在(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覃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雁山区政府与案涉楼房大部分业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又将该楼鉴定为危房并以此为由组织强制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应当结合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合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以确保当事人所得赔偿不应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的可得数额。为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二审法院参照《桂林市321国道扩建工程雁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在一审判决赔偿房屋损失基础上增加15%的搬迁奖励金,改判赔偿总额为623373.9元及利息,有利于全面赔偿覃某某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雁山区政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