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所有证据详加剖析之后,正如辩方律师所言,整个案子最终归结于一个单一的问题上:‘在霍比先生的保险柜中所发现的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所留下的?’如果是,那表示被告至少曾经违反法律将保险柜打开过;而如果不是,则表示被告与本案无关。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必须提醒你们,你们是本案惟一的裁判,这是你们的责任。我的论述仅供参考,你们必须自行裁定是接受或拒绝。
“现在,让我们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探讨这个问题:该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留下的?首先,我们有证据证明它是被告留下的吗?哦,我们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那个指纹的纹路和被告拇指的纹路相同,并且上面的疤痕也相同。我们没有必要刻意去计算这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或多小,问题的关键是,只要能够证实这个血指印是个真的指印,而不是伪造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个指纹是被告的拇指留下的。
“那么,接下来,一个更明确的问题是:‘这个指纹到底是不是一个真实的拇指印?’首先,还是要问,有什么证据能够证实它是真的拇指印?答案是没有!从两者纹路的同一性上,根本无法证实这一点,因为伪造的指纹完全可以表现出相同的纹路来。因此可以说,指纹的真实性完全出自控方的假设,并无任何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