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 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 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 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