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心理学家在强调稳定性时,并不会忽视人格的可变性的。但人格的改变与行为的变化是不同的,行为改变是一种外在、表层的变化,人格的改变是内在、深层的变化。例如,特质焦虑(trait anxiety)在不同时空其表现形式不同。当他是学生时,他表现为考试焦虑,考前心神不定、忧心忡忡;在考场上无法正常发挥;当他工作时,他对竞争与压力环境有焦虑反应,采取逃避的方式来处理焦虑。在不同情境和不同的时期,他的焦虑反应是不同的,但内在易焦虑的特质并未改变。如果经过心理医生的脱敏治疗,他彻底消除了焦虑特质,这才真正是一种人格某种程度上的改变。人格变化也常被作为心理与行为异常的指标,病人和罪犯比正常人的稳定性更低。
三、统合性
人格是一个系统,系统中包含有各种人格结构成分与功能,人格的各种成分都处于一个统一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这种结构关系赋予了每一种成分特殊的含义,把某一部分从结构关系中孤立出来研究将会失去许多重要价值。同时,完整的人格是一种自我统一的人格特征的组合,破坏了这种内在统一性,就不能很好地研究人格。正如格式塔学派所认为的,人格是一个整体,不能拆散为各个部分,正如知觉的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