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75.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判决前先予执行?
案例
2010年6月29日,肖某在过马路时与金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肖某肢体偏瘫,被送进医院进行抢救。由于肖某家庭经济困难,面对巨额医疗费,已是债台高筑,无以为继。8月2日,肖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先予执行10万元用于治疗。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肇事车辆于2010年3月20日投保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于是迅速作出准予先予执行保险公司5万元的民事裁定,并于8月17日将保险公司的款项执行到位。同时,执行法官在房管部门发现被告金某在3月份有房屋出售记录,但金某予以否认。于是,法官将其拘传至法院,要求其说明房屋出售款的流向,金某见无法抵赖,只好将剩余的5万元先予执行款交至法院。执行法官将先予执行款10万元执行到位后,立即于8月22日下午将此款及时送到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肖某手中,缓解了其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