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和处分其姓名权。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③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作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的义务。具体包括: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非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④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