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地方
唐代州县简表
上表为通制。尚有以都城关系,而特异其名者,职掌虽同,而班资较崇,犹后世之京尹也。
京兆、河南、太原府牧各一人,……尹各一人,……少尹各二人。(《唐六典》卷三〇)
西都、东都、北都“牧”各一人,……西都、东都、北都、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府尹”各一人,……掌宣德化,岁巡属县,观风俗,录囚,恤鳏寡。(《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志》四下)
唐初之地方政务官,为两级制度,即以州辖县。其后于各道设使,督察州县,定有治所以监临之,称为监司之官。虽其初只举大纲,不直接理事,历久遂侵夺州郡实权,而为三层等级。
神龙三年,西历707年。以五品以上二十人,为十道“巡察使”,察举州县,再周而代。景云三年,西历712年。置十道“按察使”,道各一人。开元二年,西历714年。曰十道“按察采访处置使”,二十年曰“采访处置使”,分十五道。天宝末,又兼“黜陟使”。乾元元年,西历758年。改曰“观察处置使”,掌察所部善恶,举大纲,凡奏请皆属于州,岁以八月考其治,以丰稔为上考,省刑为中考,办税为下考。(《通考》卷五九《职官考》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