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调整的商业广告活动, 第一, 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告活动涉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各个环节, 只要某一环节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相应的广告活动即须受本法调整。第二,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广告活动。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包括进行了工商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等。实践中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等, 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也应属于本法所指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第三, 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广告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进行。这里所指的“媒介和形式” 范围较广, 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设施等, 但不限于这些范围。第四,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不以推销为目的的介绍, 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的介绍, 包括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 也包括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等的间接宣传, 通过间接宣传, 目的仍然是使消费者认可企业, 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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