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四)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六)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七)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九)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十)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