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解决流动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相关政策在不断完善,实施措施也有了一定的进展。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就在北京丰台等全国的6个区进行了试点,并在此基础上于1996年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并在部分省、区进行试点。1998年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初步确立了“两为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解决思路,强调流入地人民政府应为流动儿童创造条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该办法还允许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收取“借读费”。
近年来,国家对流动儿童进城上学逐渐从“限制”转到“支持”。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