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通判掣肘州府长官。州府的长官为知州或知府,适当扩大他们的权力,可以相应削弱节度使的权力。但州府行政大权如果由知州或知府一人独揽,他们就可以无所畏忌地独断专行,作威作福。宋太祖当然不希望发生这种情况。于是,宋太祖利用平定割据政权改组地方政府的机会,采取设置通判的办法来掣肘州府长官。平定湖南不久,宋太祖开始在南方设置直隶州,从中央朝廷派官员权知州事,同时权派京官为通判进行临视。乾德元年(963),命令刑部郎中贾批等人任湖南各州通判,是为设置通判之始。两年后,平定后蜀,也随之在新收各州设置通判。然后陆续在全国铺开,成为一种新的行政制度。通判设置之初,并不附属于知州,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事情。通判身负特殊使命,权力极大,难免恃权骄恣,因而常常与知州发生矛盾,扬言说:“我是临郡,朝廷派我来监视你!”知州的一举一动,多为通判所牵制。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通判权力过大,应该稍稍加以抑制。太祖知道这种情况后也认为不妥,于是发布命令,告诫通判不得恃权谋私,要求他们与州府长官搞好关系,共同掌管一州的军政事务。所有的文书,通判要和知州共同签署,才可以发布施行。否则,各地可以不予施行。荆湖、西蜀等新入赵宋版图的地区,州郡长官多是原来的一班人,处理政务要依靠原来的僚属,但“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知州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同时通判也不可肆意妄为,二者互相制约。随着政局的稳定和发展,州府长官以外的州府行政人员的设置也逐渐确定下来。开宝三年(970),太祖规定州府足二万户者,设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各一人。不足两万户者,设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人,司法参军兼司户参军之职。不足一万户者,设司法参军、司户参军各一人,司户参军兼司录参军之职。不足五千户者,只设司户参军一人,兼录事参军、司法参军之职。这些行政人员统称曹官,负责处理州府日常事务以及户籍赋税、仓库受纳、户婚狱讼、审讯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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