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 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 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佩带人民警察标志, 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保持警容严整, 举止端庄, 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 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 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