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的庭审,不再由法官大包大揽地直接出面审查、核实证据,而是控辩双方可以、也必须充分发挥主动性的场合。公诉人在法庭宣读起诉讼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的指控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巧妙地向证人发问和帮助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如实作证。
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的任务主要是:查清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尤其要核实能够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通过发问,证明控方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为所控犯罪行为的实施人。这就要求律师事先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并预先周密设计自己的相应对策。例如,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材料如何质证,对双方的证人应如何提问,要查证哪些关键问题,控方对有利于辩护方的证人会提什么问题,证人可能如何回答,当证人因对方提问陷入被动时,律师应如何加以补救等。在此基础上,应写出法庭调查的发问提纲,以免临场因忙乱而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