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 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在虚假
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发
布虚假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
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